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是由从事茶产业以及涉茶教学、科研、文化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海茶会,英文名称为Cross-Straits Tea Exchanges Association,缩写为CSTE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弘扬茶文化为引领,以做强茶产业为目标,以提升茶科技为支撑,坚持绿色发展方向,推崇生态、健康、和谐,为宣传茶文化、发展茶产业、提升茶科技搭建平台,促进“三茶”统筹发展。积极促进海内外,特别是海峡两岸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茶产业贯通产供销、融合农文旅;积极推行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努力打造茶产业全产业链,拓展茶产业多种功能,提高茶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福建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促进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推介和交流茶叶种植、加工、经营的先进经验,积极提升茶业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组织或协同组织茶业经贸往来与业务交流,同全国性茶业社团和重点产销茶区开展互动互助,支持建立线上线下互联营销和创新带货服务模式;    (三)组织或协同组织海峡两岸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研讨,开展海峡茶会、茶叶品鉴、茶具鉴赏、茶机展销等茶事活动,健全海峡两岸茶业品种、种植、加工、机具、包装、营销的交流合作平台;    (四)组织开展茶业行业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开展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企业员工培训工作,为会员提供管理、技术、信息、文化等服务,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运用大数据,为行业和茶企提供资讯;    (五)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转移职能、委托任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购买服务;

(六)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同组织公正、规范、有公信力的茶业职业技能认定、赛事活动。指导、支持、协助茶区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龙头茶企举办形式多样的茶事、节庆活动,推动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    

(七)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同组织茶业生产系统和营销服务系统的成果评价;

(八)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对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团体或个人进行鼓励和宣传;

(九)参与开展本行业各类标准的起草、制定、修订及宣贯工作,协助、参与技术规程的起草、制定、修订及宣贯工作;

(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茶会展、茶节庆、茶品牌推介等活动;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协会运行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关心热爱支持茶事业发展,诚信守法,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社会影响的茶业相关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一定规模的茶业企业、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热心支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发展的有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从事茶产业及涉茶教学、科研、文化、金融、流通等相关活动的人员;两岸及港澳地区茶界代表;热心支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发展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会员信息登记表;

3.个人会员提供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会理事的推荐信。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参加海茶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技术规程)的起草、制定及修订;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和茶业技能培训;协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服务会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精准有效反映行业诉求,帮助会员企业争取金融支持、税费退减,提供法律服务等帮扶措施,力所能及解决会员企业的需求和困难,增强会员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听取和审查理事会议的工作报告;

(五)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依规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理事人选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能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愿意对本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茶业企业,优先推荐获得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其他相当荣誉的企业。

2. 在所在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涉茶文化、教育、科研、传媒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 在所在地区有较高声望,关心热爱支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发展的个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提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